5. 职位必要性 (Availability of Work 【On-site】) 公司是否真的需要这个职位,以及公司提供的工作量是否可以让H-1B受益人做满三年。通常出现的情况是,雇主为小型公司,且你专业能力与公司经营范围不是百分百符合。 应对 :搜集公司的商业计划书、公司同职位其他雇员的情况、公司目前开展的业务合作等资料证明这个职位的必要性。 6. 执照要求(Licensure Requirements): 一些专业性毋庸置疑的职位,比如工程师、会计师或者建筑师,有时候会遭遇执照相关的质疑。如果你的职位看起来好像要考证的样子,那,你,考了没? 应对 :专业人员,证,该考尽考。 7. 公司地址(Company Address/VIBE): 源于公司在移民局的企业信息库中的地址信息没有更新,算是最简单,最虚惊一场的RFE。 应对:补件 8. LCA与雇主提交的材料不符 (LCA Corresponds to Petition) 在申请H-1B时需要提供劳工部批准的LCA。如果LCA上填写的职业类别、工资级别、公司地址等与申请材料中的信息不符,就会被RFE。 应对:和上一条属于一个类别的,处理起来相对容易。该补件的补件 向移民局解释清楚信息不符的原因,能自圆其说就行。
9. 职位必要性 (Availability of Work 【Off-site】) 放在最后,因为虽然是常见原因,但”地“里人不太适用。这个指,外包ICC的外籍雇员,多数情况下会收到Availability of Work Off- site的RFE。这是因为这些雇员一般不在本公司办公,大都企图通过H1B抽签肉身翻墙进美国。大部分情况是印度人遇到,国人很少人在中国抽H1B的。 应对:如果遇到,大概率需要请律师与公司一起搜集充分的材料,证明合作为长期,提供公司对你的工作安排计划,表明公司有足够的任务需要你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