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麦卡伦.佛格法)规定,美国各州都享有保险立法和监督的权利,各州为执行保险监督能力都设立了保险局。虽然美国各州的保险法律法规不尽相同,监管方式也有差异,但是对保险代理人各州都有专门的法律或者在保险法律中有专门的章节加以严格规定,其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保险代理人职业资格和经营许可的管理
1.保险代理人机构的设立必须获得所在州保险局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个人必须一定的专业素质。美国务州均规定要获取代理人资格证书必须完成指定的保险学相关课程,并且参加包括保险原理和州保险法知识在内的职业资格考试。
(二)对保险代理人营销活动的监管
1丶险代理人必须参加相关的职业培训。
2丶对代理人的佣金支付和广告宣传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和管理。
3丶强调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代理人必须诚实守信,禁止保险代理人在营销过程中采用误导丶歧视和欺诈等非公正营销手段。
4丶强调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规定保险代理人在从事保险中介活动时不得向任何一方收取回扣,更不得以损害投保人的利益为条件换取保险公司的回扣。
5丶规定州保险局有权监督保险代理人的经营活动,并有权阻止和处理保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必要时可以吊销其经营执照。
此外,各州保险局还专门设立处理客户投诉的部门,针对客户的投诉予以调查,并且有权对相关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进行适当处理。
学习美国对于保险代理人的管理,有助于提升我国保险代理人的整体素质,对于保险行业健康发展起到的很大的作用,毕竟保险代理人是保险行业的先锋,代表着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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