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责险 投保额应尽量买高
惠城区法院李法官经常接触车险纠纷案件。随着接触车险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她在今年车险到期前,毅然将三责险投保额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虽然多拿出了几百元的保险费,但她觉得“非常值得”。
是什么让她下定决心买100万元的三责险?这要从她接触的一宗案件说起。
去年5月,阿鸿(化名)开车时不慎将一辆摩托车撞倒,由于车速过快,造成摩托车上两人重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阿鸿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中,摩托车上的两个人狠狠地摔在地上,其中一人颅脑严重损伤,后经医院抢救虽然保住了生命,却成为植物人。另一人也多处骨折,虽然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康复,但也造成了轻微残疾。
阿鸿的车三责险投保额为50万元,加之交强险的12.2万元,总计赔偿额为62.2万元。但两名伤者的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用丶赔偿费用远远超过这个数。
保险公司完成理赔后,本来并不富裕的阿鸿实在没有能力履行全部赔偿责任,两名伤者又急需后续治疗费用,双方陷入僵持。无奈之下,两名伤者的家属将阿鸿告上法院,要求其尽快履行赔偿义务。
结果阿鸿败诉,但他没有上诉,因为他知道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了太大伤害,他后悔当时开车太快,也后悔三责险只买了50万元。
像阿鸿一样,很多车主都会认为投保50万元的三责险,加上交强险的10多万元,总共60多万元的赔偿额度已经足够。殊不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伤者受伤很重丶人数较多时,这60多万元远远不够。
此案给了李法官很大的触动,也让她决定将三责险的投保额提高到100万元。
“投保100万元三责险的保险费只比投保50万元多出几百块,与其因小失大,还不如把投保额提高。”李法官介绍说,100万元的三责险基本可以支付绝大多数的赔偿,即使遇到一些极特殊的伤害,也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车主少受损失。
除了上述险种,车上人员责任险也是很有必要购买的商业险种,在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时,保险公司会给予赔偿,分担车主的损失。
至于车损险丶盗抢险等其他险种,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可根据自身情况购买。比如,假如自己的车经常在家和单位之间使用,有很好的保管场所,可以考虑不买盗抢险;经常开车在外,车辆停放没有相对固定丶安全场所的,则应考虑购买盗抢险。而对于车损险,法官则建议车主们按车辆的实际价值购买。
定损
车主委托第三方定损应通知保险公司
市中院日前向各县(区)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发出一份司法建议书,称在审理涉及车物损失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有不少车主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或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时,车主往往自行委托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并且在鉴定过程中未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勘察检验。这种情况会导致保险公司对车损价格鉴定结论异议较大,认为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不具有公平性,不能作为车物损失认定的依据。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成立的
根据2007年10月17日发布的《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规定:“事故车物现场勘查检验时,应由价格鉴证(评估)机构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到场。如事故车辆丶车载物品已投保,投保人应通知保险公司人员到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时,未通知保险公司到场参加现场勘查检验,确实存在违反鉴定操作规程的情形,也损害了保险公司对车物损失鉴定知情权。
市中院建议,市丶各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在接受车主单方委托车物定损需进行现场勘查检验时,除应通知委托人到场外,还应告知委托人如车辆有投保,委托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到场,并告知委托人如不通知保险公司到场将可能承担鉴定结论不被法院采信的法律后果。
对于车主来讲,在提起诉讼时,如果车主擅自到定损机构委托鉴定的结果不被采信,此时受损车辆往往已经修好,法院再去取证就面临很大困难,所以最终吃亏的很可能是车主,不仅白白出了鉴定费,还浪费了时间。
法官提醒车主,发生事故后一定要尽量多地保存相关证据,在进行与索赔有关的一些鉴定丶查勘等活动时,一定要有效通知保险公司,以免被保险公司抓住把柄,不利于日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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