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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雇主须知---劳动法

发布于: 2011/02/19  8:41 pm

劳工法繁琐复杂,且日新月异。雇主从早期的刊登招人广告,面试应徵者,至员工进入公司之後的福利,请假,工资,工时,以至最後与员工在不同的情况下说珍重再见, 每一个阶段,每一个步骤,都须谨慎处理,以防触犯法律,导至不可收拾的严重後果。 以下提出几个劳工法重点以供加州雇主参考:

免除性与非免除性员工 Exempt vs. Non-Exempt

身为雇主,您也许认为记录员工工作时数是多此一举,或者您不愿付员工加班费,认为付员工每个月固定薪水最简单方便。但是您要知道,美国联邦及加州法律都硬性规定 , 对某些员工而言,雇主不可只付固定薪水,而须要按员工的工作时数来付加班费,这些员工即所谓的Non-Exempt 员工。

根据法律规定,雇主应将员工分为两类,即免除性 ( Exempt ) 与非免除性 (Non-Exempt ) 两类. 如何归类呢? 一般而言,Exempt 的员工是专业性的员工以及高级主管或行政主管等等。归类的重要性在於加班费,如果员工是属於 Non-Exempt ,那麽雇主便须要付加班费,否则便可免付加班费。加班费的算法简述如下:在一个工作天工作超过8 小时,或者在一个工作周工作超过40 小时,那麽加班费是平时的一倍半,如果在一个工作天工作超过12 小时,那麽加班费是平时的2 倍。

雇主须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为了不付加班费,而把一般员工挂上主管,经理的头衔以求免付加班费,如此作法是行不通的,法律规定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并非头衔,而为工作的性质与薪资的高低。


工资与工时 Wage and Hour

美国联邦以及加州劳工法对於工资与工时均有明文规定 . 加州的最低工资为每小时 $6.75 。雇主若蓄意违反此规定,则对於每一名领薪低於此数字的员工的每一次发薪将可面对美金100 元的罚款。也就是说,如果员工所得的工资低於每小时 $ 6.75 ,那麽在每一次发薪的时候,雇主便违反一次的劳工法,就须面对一次的罚款。如果雇主之後又蓄意违法,则罚款即可增至每次美金250 元。

至於工时,基本上 Non-Exempt 的员工每工作五小时,雇主便须给半小时的用餐时间。同时每工作四小时便可在这四小时之中休息10 分钟。雇主须保留员工工作时间的记录,包括员工上班时间,下班时间,用餐时间等等。


员工假期 Vacation

许多雇主仍误以为若员工不用掉假期 , 即便失去此项员工福利。事实上,加州法院早已裁决,“Use-it-or-Lose-it ”的假期规定为非法。法院清楚的说明,雇主有权规定员工是否可以有假期,有多少的假期,几时可以拿假期。甚至可以将员工分类,某类员工可以有假期福利, 某类员工无假期福利,但是雇主却不可以将员工已取得的假期福利取消。

另外雇主须知道的是,假期的福利在劳工法第 20 条的规定之下亦可视为工资,因此若员工离开公司之时,尚有已取得的未用假期,则雇主应将之折算为工资付清员工。


劳工伤害 Worker's Compensation

加州劳工法第 132 (a) 明文规定,雇主不可因为某一员工申请劳工伤害的医疗赔偿而对此员工抱持敌意,加以歧视,或因而解雇. 被解雇的员工可以向劳工局申诉,不但可取回失去的工作,亦可取回丧失的工资及其他的员工福利。


随意终止的主雇关系 At-Will Relationship

除非雇主与员工有书面的合同限制,否则一般而言,雇主与员工的主雇关系可以随时由任何一方终止,这即是所谓的 At Will Relationship 。 明智的雇主应不厌其烦的在可能的情况下,将这种随意的主雇关系,阐明清楚,譬如在工作申请表格上,在员工的工作评估表格上,均可一提,而我建议每一个雇主在员工手册里头,要再三强调这个 " 随意" 的主雇关系,以便确保雇主的权益。


员工离开时 Final Paycheck

在员工离开公司时,雇主必须知道,在多久的时间内须将员工的最後一笔工资付清。如果辞职的员工给雇主起码 72 小时的事前通知,那麽雇主须在员工最後一天上班那天付清工资。如果辞职的员工给雇主不到72 小时的事前通知,那麽雇主只要在72 小时之内付清工资即可。至於被公司解雇的员工,雇主则须在员工最後一天上班那天付清工资。

若雇主未即时付清员工的工资,则员工有权要求罚金 . 而罚金的算法为,只要雇主迟一天付工资,员工便可要求一天的工资,如此每天持续累积。


竞业禁止 Non-Compete

为了防止员工在离职後在短距离,以及短时间内另立门户,或者投效同业竞争者 , 往往雇主会要求员工签一纸竞业禁止合约,以保障雇主权益。但须知这样的合约基本上在加州的法律规定下是无效的。

本文由於篇幅有限,仅针对劳工法的几个重点作一个粗浅的提要,其他如工作场所的隐私权,种族,性别,年龄,国籍的歧视,工作场所的非法骚扰。员工手册的拟订,等等,均未能在此说明。由於每个雇主的状况不同,劳工法的运用及规定也无法一概而论 . 在此特别强调若雇主有任何有关劳工法的疑问,请务必谘询有经验的专业律师,以资保障雇主权益。

刘美芳律师自 1986 年始在南加州开业,至今18 年馀。其间协助无数华人企业在美创业及发展。担任长年公司法律顾问,并承办各项有关商业案件,包括商业诉讼,贸易纠纷,智慧财产,尤其深谙各项保护企业雇主权益的相关法律。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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