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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美国签证 L1丶H1B和EB-5

发布于: 2014/02/28  1:27 am

---L-1签证的简要背景介绍---
国会于1970年设立的L1签证适用于外国公司派遣管理人员赴美从事管理工作。其主要目的是使有国际业务的大公司能将某些人才临时引入美国,从事相关的管理工作。通过允许其从海外引进关键人才,来保证大型跨国公司在美国正常运作。L-1签证分L-1a和L-1b两类。L1a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L1b则适用于具用"专业技能"的外国公司雇员赴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谓"专业技能"是指对该公司的产品具有专业知识,或了解该公司的生产流程及工艺技术。1992年,有75,347人以L1身份进名额入美国,45,501人以L2身份进入美国。而2001年持L-1签证进入美国的外籍人员增至328,480。由于L-1签证不受限制,所以更多具备条件外国雇员能持L-1签证进入美国。

---与H1-b签证的类似之处---
L-1和H1-b同属于非移民工作签证。另外,H1-b和L-1签证持有人都可有移民倾向。这意味着,持上述签证进入美国的外国人士,即使他/她已提交或打算提交永久居民申请,仍然可以上述非移民身份进入美国。这种情况不适用于其它非移民种类。而且,L-1和H1-b都可以申请加急处理。多交1,000美元的加急费,移民局保证在15日内处理所递交的申请。

与H1-b有所不同的是,L-1a跨国公司主管人员可以直接向移民局提交i-140移民申请,而不需经过劳工证申请程序。并且,其移民申请属于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排期等待时间较短。

---L-1和H1-b签证的不同---
1.受教育程度及学位要求

L-1和H1-b签证有一些不同。L-1签证的人士必须是公司内部的人员调动。要求所要申请L1的雇员在过去的三年里至少有一年在海外为该公司工作。如果该公司不是跨国公司,或雇员从未在海外公司工作过,则不符合申请L1签证的条件。当然,跨国公司也可以安排某雇员到他们的海外办事处工作一年后,再将他/她以L1身份调回到美国公司工作。

H1-b签证受益人必须具备某一专业特长。需要具备学士学位或"某一专业知识领域"的同等学历。此项工作需要具备学士或以上学位的人士。受益人必须具备所要求的学位。L-1签证无学位要求。尽管多数持L-1签证的人士受到高等教育,但学位不必是某一特定的专业领域。具有文学学位的人士,如果获得一份管理工作的职位,仍然可以申请L1。没有学位,甚至没有等同于学士学位的人士,有可能达到某个公司专业要求的水平,也可以申请L-1签证。这对某些仅仅具有三年学士学位,有多年工作经验,且掌握公司正常运营所需要的技能或知识的人士非常有帮助。

2.L-1和H1签证的有效期

L和H签证的另一个重要区别是受益人可在美国工作的年限不同。L1-a签证管理人员最多可在美国工作七年;L1-b签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则最多可工作五年。而H1-b签证受益人可在美国工作六年。如果该受益人从H转到L,或从L转到H,他先前的L1或H的时间要全部计算在内。所以,持L1-a签证进入美国的受益人,七年期满之后,不能改变成h-1身份继续在美国工作六年。

但是,在期限已满,需要申请延期时,H1-b受益人比L-1受益人更有优势。如果H1-b受益人的劳工证或I-140申请,是在H1-b签证到期的第六年前的365天或更长时间内递交的,H1-b受益人可以逐年延期H1-b签证。在目前法律条文下,L-1没有此项选择。


---L-1签证的优势---

1.无需雇主证明
如上所述,尽管H1-b在6年后延期这一点给受益人带来诸多的便利,但L-1签证在其它一些方面更具有优势。申请L-1签证的雇主不必证明他们在美国找不到合适的员工,而提交H1-b签证的公司在申请Lca时,必须申明该公司不是以雇佣H1-b为主。此外,L和h类签证都不必登广告也不需要提供招聘证明。

2.无基本薪水要求
L-1签证申请的关键特点是没有基本的薪水要求。反过来,H1-b签证要求雇主按照劳工部的要求提供基本薪水,或提供雇主通常在招聘该职位是所发的实际薪水。L-1签证的另一个有利因素是持L2身份的配偶可以获得工作许可在美国工作。而h1的配偶则不允许在美国工作。

3.L-1签证不需要相关的政府证明
申请H1-b签证须提交的一项文件是劳工部核准的Lca。尽管L-1申请不涉及申请Lca,但雇主须提交关键文件以证明其海外公司及美国国内的公司都存在并且是合格的实体。成立不满一年的美国公司也可以申请L1,需要在美国有具体办公场所,同时提供可以建立国外公司和美国公司"合格关系"的证明,包括公司成立章程,国外公司收支平衡表,所有权证明,发行股票证明等。

总之,作为短期工作签证,L1不失为一个选择。符合条件的雇主和外籍人士应该进一步咨询自己的律师。

非移民签证实质上是对在美国从事临时活动的临时签证,而不是在美国永久居留的移民签证。因此,申请非移民签证的先决条件之一,就是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不得怀有在美国永久居留的意图,即通常称为“移民倾向”。在所有非移民签证中,只有L1和H1-B这两种不把“移民倾向”作为审核条件。也就是说,L1申请者在境外申请签证或在境内申请转换身份时,可以合法地怀有双重企图,即先取得有限期的临时居留,再根据情况和需要取得无限期的永久居留。从申请实践上来看,L1申请也几乎没有因为“移民倾向”而受到拒签的。

同其它签证相比,以L1身份申请永久居留,在申请程序上较为简单,也无须提供各种复杂的材料。也就是说,只要L1身份持有人在进入美国该公司工作后,其所任职的公司只要同海外母公司的隶属关系不变并保持运营,一年后即可提出永久居留申请。在提出申请时,即不用通过申请永久劳工证的复杂程序,也无须提交额外的个人材料。按照这一程序可以说以L1身份申请绿卡是一个自然进程。

最后,取得绿卡的等候时间短也是L1身份的一大优势。在美国,除了美国公民的配偶丶其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以及21岁以上之美国公民的父母申请绿卡不受配额限制外,其它所有移民申请,从家庭团聚到难民,均受配额限制。这种配额从一千名到几万名不等。申请人在申请获准后根据不同的类别,其实际获得绿卡的等候期可以从不用等候到等候十年以上。等候期的长短取决于该类别获得的配额之数量以及申请人的多少而定。




LCA(准备材料)

DoL表示将从明年(2009年)1日1日起,针对h-1b时所需要的Lca(eta9035)的审理有更严格的控管及审理,在未来准备h-1b申请时,在送eta-9035表(Lca)后要有这个申请时,雇主及律师都先要有一个account才能在网路提出eta9035的申请,这个account的设定与现行perm的雇主及律师的account很类似。因此,在未来都可能需要几天的时间才能获得批准,现行网路上几秒钟就获得批准情况将不太可能再出现。此外,如果雇主在提出Lca时所给予的薪水标准不是doL的标准薪水标准的话,Lca的审理将会花更长的时间来做审理。办理LCA需要具有哪些条件:

1)用人单位所支付的工资必须不少于当地规定劳工的基本工资。(2)雇主提供的工作条件,不会影响其他类似雇用的工人;(3)有没有罢工或工厂封闭在公司的营业场所里;(4)劳工部备案的通知已经给谈判的代表,或已被张贴在业务


EB-5 & L-1

EB-5投资移民签证:针对一些想投资移民美国的任何国外人士,办理eb-5签证需要至少投资50万美元到指定的项目,申请人不需要做“移民监”,不需要去直接参与项目的经营管理,只需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即可。申请人首先拿到的是两年有条件性绿卡,两年后条件解除后才能拿到永久居留权。
 
L-1签证:是针对跨国公司的高层管理者丶国有企业的高层管理者或企业主,为了方便他们到美国经营公司而对高层管理人员发放的签证,办理该类签证不需要大额投资,但是持该类签证的人员需要在美国营运公司,当美国公司营运满一年后才有资格申请全家永久居留权。
  
办理L-1签证的时间比办理EB-5签证要快,一般3个月至半年即可赴美;办理L-1签证和EB-5签证时,配偶和21岁以下未婚子女都可以一同前往美国。


1.目前美国的失业率居高不下,移民政策对国外的投资总是相当欢迎。以投资方式办移民,一般而言, 能办EB5的人也可以办L-1, 那么,L-1 与EB5相比之下,哪个更好呢?

L-1移民是先设立分公司,大约有5万至7万的注册资金,便可以把分公司的营运慢慢建立起来,只要公司有了一年的营运时间,足够营业额,足够的雇佣工人数便可以申请绿卡。而EB5是要投资,在失业率高的地区建立公司,只需投资50万,便可申请投资移民。

一般来说,如果你是初来乍到的新移民,对美国投资环境不清楚,弄不明白该如何在美国投资,为了降低风险,许多人都愿意采用风险小,而且较为稳妥的L-1申请。

这些人通常对海外的产品很熟悉,便可以先把自己熟悉的产品运到美国来买卖,这样渐渐有了营业额,便有机会申请绿卡,如果一个产品卖不出去,可以立即换另一个产品。

EB5的好处是速度快,一步到位绿卡,不存在排期限制的问题,只要是有钱的投资者便可以采取此方式,尤其企业家们来美,又不想受雇于人,想自己创业,EB5 的优势就在此。

EB5投资的金额大,L-1 的投资金额小,但是L-1的延期时,移民局对员工的要求十分苛刻,如果没有雇足够的员工,那么移民局会怀疑你的职务是否够水平做一个经理人。

另外,投资经济特区的50万方案,如果选择对的项目,50万在5年还本,不需具体操作,也很方便。索尼电影公司近来营利不佳,所以索尼也向投资人贷款,50万5年还本还可办绿卡。至于风险,当然索尼公司有倒闭的可能性,但机会相对的小很多。

2. L-1A签证通常被认为是获得EB-1C批准的必要先决条件

尽管L-1A签证被普遍认为是获得EB-1C绿卡申请批准的必要先决条件,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的EB-1C一定要从L-1A开始;持有L-1A签证的申请者也不一定都能获得EB-1C申请的批准。在实践中,跨国公司可能会为永久调任的公司人员选择L-1A签证。因为申请EB-1C的相关规定要求美国公司必须已经实质性正常运营至少一年,这样才符合申请EB-1C的资格条件。要满足实质性运营的要求,申请者还必须证明公司设立基于良好的公司结构和合理的雇员人数,并且还要证明合法的收入水平需要受益者的更高层次的管理和行政性职位。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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